“恶意付薪”和“恶意欠薪”一样,凸显的都是用工者对劳动者和劳动成果的不尊重,为劳动者有效得到工资,凭空又设置了一道“讨薪”的隐形“难关”,更增加了劳动者体面得到薪水的难度。
女员工小芳被解雇后索要欠薪,老东家付给她上万元零钱,其中包括一元硬币2420个,另外还有5元、10元、20元等各类面值的纸币若干,合计金额10250元。小芳感觉,这个数字似乎有意侮辱,对方表示不是故意为之。(据4月26日《武汉晚报》)
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,这都是一起典型的“恶意付薪”事件。更令人遗憾的是,这绝非偶然的孤例,而是近些年来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出现的问题。
对此,早有人指出,“恶意付薪”一再发生,且在社会挞伐之后并无遏止甚至愈演愈烈,这固然与少数用工者的不诚信、不道德等有着根本的内在联系,但这更暴露的是相关制度,诸如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的相关保护内容缺失有关。
事实也正是这样。按照我国现有的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,我国劳动者工资的支付,虽然明确了以人民币作为主要方式,但到底具体用哪些面额货币支付,或用哪些面额支付能达到最简便等,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,更别说针对恶意支付方式制定惩戒条款。这无疑给一些不良用工者“恶意付薪”,制造了便利条件,增添了恶意胡为的底气。
为此,有识之士早就呼吁,一方面,有关方面或地方要在类工资支付条例等修订完善时堵上可实施“恶意付薪”的制度漏洞;另一方面,“恶意付薪”说到底是一个用工不诚信、不道德的问题,希望能够将此纳入相关的个人不诚信系统记录,让其付出代价,以便堵上“恶意付薪”现象随意发生的后路。但遗憾的是,几年过去了, “恶意付薪”现象仍然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。
根本上,“恶意付薪”和“恶意欠薪”一样,凸显的都是用工者对劳动者和劳动成果的不尊重,为劳动者有效得到工资,凭空又设置了一道“讨薪”的隐形“难关”,更增加了劳动者体面得到薪水的难度。虽然就总体上说,“恶意付薪”现象并不多,但其引发的恶劣影响并不比众多的“恶意欠薪”轻。
目前,“恶意欠薪”已经成为劳动领域、尤其是民工工资给付领域的一大毒瘤,甚至国家自上而下都不得不年年开展专项整治,莫让“恶意付薪”也步这样的后尘。希望有关方面将“恶意付薪”列入和“恶意欠薪”一样恶劣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。当然,从更深远的意义上,这更需要有关方面从制度的层面对此进行完善和规制。这考验的不单是有关方面为民工等讨薪撑腰的诚意,更是为了我们公平和谐社会建设添砖加瓦。余明辉